热点资讯网

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杜绝假结构!银保监会发通知规范结构性存款,与一般存款严格区分

时间:2019-10-18 19:44:19 | 来源:第一财经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监管规范终于靴子落地。

10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

《通知》不仅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同时,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以促进业务平稳过渡。

设置过渡期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通知》,《通知》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切实解决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三是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

此外,银保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例如,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

强监管防止无序增长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10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对点名结构性存款“假结构”现象。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