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通知指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整治重点内容包括: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六)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九)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十)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各地认为应当集中整治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要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通知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到位,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监察。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