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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往来中客户身份识别要点

时间:2019-12-11 13:44:20 | 来源:第一财经

人民银行除了重视银行是否落实首次往来客户的KYC工作外,还很在乎银行有没有关注往来中客户的情况,像是法人代表证照过期、工商信息发生变更等,都会让银行启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作业,否则,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就可能出现漏洞。

正和银行有业务往来,也就是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向来是人民银行的检查重点,因为根据规定,银行在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必须有“定期”及“不定期”双轨并进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特别是当客户符合须重新识别身份的条件时,人民银行更会关注银行有没有遵循“不定期”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作业程序。

银行在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的“定期”身份识别相对单纯,只要仰赖电脑系统提醒即可,根据银发[2013] 2号文《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对已明确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该客户风险程度,设置相对应的风险重新审核期限,以保持对洗钱风险的动态掌握。

原则上,被列入洗钱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次一等级风险客户的审核期限,原则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间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则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在初次明确风险等级后,三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复核。如果银行将客户洗钱风险区分为高、中、低三种等级,那从“定期”身份识别角度来看,高风险客户必须每半年定期重新识别身份,中风险客户每一年定期识别一次,至于低风险客户,每两年定期识别身份即可。

至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的“不定期”身份识别,是过往人民银行对银行反洗钱工作不力的处罚常见理由,由于不定期身份识别工作除了部分仰赖电脑外,“人”才是不定期身份识别的主角,一旦负责人员太忙,或分心在其他更紧急事项上,甚至是新人刚接手反洗钱工作,在不熟悉相关业务情况下,自然会疏于进行不定期身份识别,未充分意识到其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银行在2007年2号文和2013年2号文中,已分别对银行在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须进行不定期身份识别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人民银行认为以下几个因素会触发银行必须启动不定期身份识别作业。

(一)客户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上的相关信息,例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客户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或客户相关信息与之前掌握的不同甚至出现矛盾,也可能是客户已出现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征兆。

(三)客户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信息,与国家部委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相同。

(四)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点并未厘清,或是客户被司法机关调查,或遭媒体报道内容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变化。

除了基于以上因素对客户须启动不定期身份识别外,有些情况下,银行甚至须考虑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1、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

2、主要客户或供货商变更,或主要交易对手遭制裁或被反洗钱调查,或出现和反洗钱相关的负面新闻;

3、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4、开立NRA账户的境外开户主体所在国家(地区)风险等级遭调降,或是该客户的注册、经营地被如FATF、联合国等国际间组织列为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

一旦银行针对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要重新启动身份识别作业,则可参考以下重点:

(一)交易回溯分析最重要

在客户业务存续期间,银行若要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绝不能简单地依开户时的KYC作业再次收集、更新或前后比对客户信息而已,更重要的是针对该客户过往交易进行回溯分析,因为只有通过交易回溯分析,银行才能找出该客户过往交易的规律,也才能发现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这样一来才能重新定义客户的风险等级。

(二)重新身份识别可选择途径

人民银行在2007年2号文中,已建议银行可采取如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是要求现场拜访经营地点,甚至是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官方部门重新核实客户身份,不管是单一手段或多种组合拳措施,都是人民银行希望看到银行对于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尽最大努力。

其实银行要重新KYC客户还有许多选项,像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信息公示系统、各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发布网站、公司章程、离岸公司周年申报表、客户所在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客户声明等方式,都可以进一步达到重新身份识别的目的。

在银发[2018]164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民银行甚至鼓励银行寻找外部资源协助进行KYC工作,以补足目前官方在征信工作上的不足,但银行通过外部管道所获取的客户信息,还是要和官方法定信息比对,并留下完整的作业轨迹以备日后查询。

最后,在人民银行2007年2号文中清楚指出,如果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过程中,出现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时,银行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该可疑行为,甚至中止办理业务。

这一立场和银发〔2011〕11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及今年最新的银发〔2019〕4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完全相同,都是给予银行在客户未配合重新身份识别工作时,采取适当控制帐户交易,甚至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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