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日前,上海人大网站发布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9日。
据悉,《条例(草案)》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作出了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立法适用范围,并以加强监管与防控风险为主线,重点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共性要求,借鉴银证保等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守风险底线。
根据《条例(草案)》,被纳入法律监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即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上海授权实施监管的七类组织共2863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127家、注册资本220.2亿元;融资担保公司30家,注册资本173.6亿元;典当行242家,注册资本64.1亿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注册资本75亿元;融资租赁企业1934家,管理资产规模约1.4万亿元;商业保理企业527家,保理融资余额约600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即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692家,累计为企业实现融资约335.61亿元。
《条例(草案)》的推出被业内人士视为正当其时。
近年来,一些领域“泛金融化”特征凸显,呈现突发性、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导致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风险层出不穷。而当前地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现有行业监管制度的法律位阶不高,导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措施有限、法律责任相对薄弱,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赋予相应的监管执法以及行政处罚等权力。
具体来看,《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则,其中,确立地方金融组织的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可以自愿解散组织或者退出市场;另外,确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慎经营义务、消保义务、信义义务、经营信息报送义务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
在消保义务方面,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解决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另针对此前机构机构出现的风险性事件,《条例(草案)》特别提到,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失联或者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若发生严重流动性危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此外,机构发布金融广告也要更加慎重。《条例(草案)》要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