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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答一财:厘清医养边界,医保资金不得用于养老生活照料

时间:2019-09-17 19:44:03 | 来源:第一财经

国家将加大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支持力度,给予税收、土地供应、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已于9月11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国新办17日举行政策吹风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司司长王海东回答第一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医养结合本身就是对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让很多在医院住院的老年人主动离开大医院,减轻医院病床的压力,节约大量的医保资金。同时通过医养结合发展,降低养老机构的空置率,这是双赢的。对老年人获得健康养老服务也更有好处。

关于如何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王海东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厘清“医”和“养”的边界,医保资金只能用于疾病诊治、医疗康复、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内容,不得用于生活照料方面。这次文件明确地规定了这个政策,也明确提出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王建军表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的优惠政策。一是优化投融资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对医养结合机构的相关政策。特别是符合社会办医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当中的医疗机构,要给予社会办医的支持政策扶持。

二是减轻税费负担,特别是对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的机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要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水电气热方面的价格优惠,以及税费的减免、资金的支持等。

三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在不改变规划的条件下,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利用城镇闲置的商业用房、校舍、办公用房等闲置用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同时,给予五年的过渡期,五年之内可以不改变原来的土地用途,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对使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9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简化审批,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医养结合”,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改革完善医养结合政策”。目前,全国设立了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省级实施意见,22个省份设立了省级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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