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激励力度、业绩考核、审批备案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业内认为,通知中的新规定体现了长期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更为开放包容的环境,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长期价值打开了政策空间。
中长期激励“工具箱”不断丰富
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释放经营者和员工的活力,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的一道必答题。
近年来,国资监管部门和央企在这方面探索不断,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岗位和项目分红激励,员工持股,股权、期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纷纷“出炉”,可以供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选择。
以股权激励为例,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
统计显示,目前共有45家央企控股的95户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约占央企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的23%,主要分布在通信与信息技术、科研、医药、机械、军工、能源等领域。实施股权激励一年以上的企业营收平均年均增长率达16.7%。
“十余年实践证明,股权激励机制能有效促进企业中长期持续发展、激发企业活力,是符合国企深化改革要求的市场化工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表示。
业内认为,尽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数量显著增加,但总体上仍需加强,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的规范性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央企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提供了政策保障,有望促进相关改革加速落地。
提高激励力度丰富激励模式
激励不到位,一直是国企改革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
对此,通知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权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收益等方面突破不小,体现了加大激励力度的政策取向。
例如,将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数量从总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数量放宽至5%。
同时,在提高权益授予价值方面,通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统一提升至40%,并特别明确“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郑培敏表示,这些举措不仅提高了授予总量的灵活性,还显著增加了对单个员工的激励力度,打开了激励空间,有利于国有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性。
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通知明确除了一般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外,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化布局,加快‘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此举有利于企业适应更多元广阔的市场环境。”怡安翰威特咨询全球合伙人倪柏箭说。
长期从事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咨询工作的倪柏箭认为,国企在合规基础上参考、学习市场上中长期激励的创新做法,有利于丰富激励模式,提升激励有效性。
鼓励长期激励规范行权条件
通知指出,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同时明确央企集团对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负主体责任,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
“近年来,中国建筑、烽火通信等央企上市公司已实施多轮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建立持续的、长效的股权激励机制,企业实现了长期稳定发展。”倪柏箭说。
他认为,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而是要通过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此次通知的规定,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便利。
股权激励不意味着“一股就灵”。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股权激励与业绩考核挂钩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成长、提高收益质量的重要机制,也是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多年以来探索出的有效经验。
“但是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也成了部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尝试股权激励的重要原因。”这位负责人坦言。
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在权益授予环节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同时通知明确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
业内认为,这既鼓励向行业优秀公司看齐,也充分考虑到行业变化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业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灵活空间,使业绩考核更具科学性、更符合市场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