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起,除已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广州市不再新立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目前,广州仅在天鹿南项目和零星几个房源点剩余经济适用房。昨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资格,退出机制。
记者了解到,下一批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将是广州最后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广州将不再新建或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今后退出与回购的零星经济适用住房不再面向轮候家庭推出销售,将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其他政策性住房使用。
复核标准:3人家庭可支配收入限额106980元/年
《通知》中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
据了解,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复核均没有新的标准,故后续住房销售继续沿用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7元以下,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据悉,《通知》相应调整了购房资格复核标准。根据《通知》,1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2792元,月可支配收入3566元,同时家庭资产净值限额在22万元以内,符合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复核标准;3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106980元/年,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资产限额56万元。同时,轮候家庭需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退出机制:收入超标将被取消经适房认购资格
记者发现,《通知》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退出机制,对于原本的轮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之日,轮候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在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方面,轮候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也将被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按照《通知》规定,《通知》印发后推出销售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当日,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原有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的轮候分数参加评分排序。《通知》印发次日起,轮候家庭的评分不再调整。
《通知》还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广州市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没能赶上经适房 还有哪些住房保障?
广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未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在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近年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门槛也不断放宽,2018年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4号),将广州现行收入线准入标准限额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434元/年调整为35660元/年,涨幅21%。而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6〕1号),明确将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且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对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第二序列,给予优先轮候。
同时,广州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正在制定中,届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轮候家庭也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规定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记者 贾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