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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恒泰18号逾期7个月仍未兑付,中泰信托和青海省投还在协商

时间:2019-12-26 13:44:16 | 来源:第一财经

中泰信托“中泰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恒泰18号”)逾期七个月后,目前依然未能出台兑付方案。

中泰信托针对此事对第一财经记者回应称,目前,公司仍与青海方面协商,力争形成切实有效的债务化解方案,同时不放弃进一步采取司法措施清收债权。

中泰信托于2017年发行恒泰18号,向青海省国资委下属国企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省投”)提供融资48040万元,涉及159名投资者。信托单位分9期成立,期限2年,各期信托单位原定于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8日陆续到期结束。但今年3月,青海省投的多单债券逾期,多家金融机构陷入其中,中泰信托不能幸免。

投资者对中泰信托的多点质疑

恒泰18号的多位投资者认为,中泰信托在过去信托资金逾期的7个多月里未能履行好受托人职责与融资人青海省投达成有效还款方案,中泰信托在前期销售产品时也存在问题。

一位该计划的投资者称,中泰信托实际控制人不“阳光”。原上海银监局2017年12月,就曾因该公司“法人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实际控制人不明”等问题而对其采取过暂停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处罚,但两年后这种情况依然没有改变。在这次信托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时,中泰信托实际控制人不能出面协调解决问题。

质疑二是,中泰信托在产品推介期提供给投资人的销售材料和目前官网挂的销售材料是两个不同的版本,内容有本质区别。

投资人称,2017年5月初,收到的两份销售材料中,包括2页的信托恒泰18号投资指南和68页的恒泰18号尽调报告。在投资指南里,信托计划要素第一行第一点产品类型很明确的写明是政府平台类;在尽调报告第十一页的交易结构图里面,很明确的标注出“青海省国资委出具承诺函”。

然而,2019年8月,产品逾期之后,投资者收到了中泰理财经理发过来的另外一份销售材料恒泰18号简介中,材料第3页明确写明信托资金投向为“工商企业”,第四页交易结构图里面也把“青海省国资委出具承诺函”删掉了。

此外,投资者还认为,中泰信托在信托存续期管理不审慎、未能有效保全信托财产,在融资人青海省投逐步暴露财务风险的过程中未能及时预警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等。

一位投资者代表称,在产品延期的七个月里,中泰信托未能与融资人青海省投达成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2019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完全没有解决方案;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解决方案因前提条件太多备受投资人质疑,中泰信托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再次宣告失败。

投资者还表示,2019年9月17日-9月18日,百名受益人代表与中泰信托董事长吴庆斌进行了长达两天的沟通,吴庆斌在会上承诺: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合同期内半年利息;2020年春节前归还25%-30%的本息;2019年5月12日之后24个月内归还全部本息。

中泰信托称,自2019年以来,公司多次至西宁现场与融资方及其管理单位青海省国资委相关人员沟通,了解青海省投债务化解工作进展并提出建议。2019年6月28日,青海省投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并召开债委会。“我司向债委会提交了对于青海省投债务化解的思路和意见,但未收到债委会任何反馈。截至目前,距离债委会首次会议召开已近半年,尚未接到青海省投召开第二次债委会的相关通知,还款计划也尚未形成。”中泰信托称。

中泰信托:不放弃采取司法措施清收债权

中泰信托表示,目前根据青海方面于10月31日提出的一项债务重组初步方案:一是,如青海省投执行破产清算,则将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财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按此计算,青海省投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仅为4.54%,即该项目本金仅能回收2181万元,每100万元本金仅能回收4.54万元;方案二为,如青海省投执行债务重组,则大额债权5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获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则按照每3.32元债权获得新公司1元净资产的股权。因上述方案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极大,且方案中对于青海省投以在建工程为首的核心资产进行了超过50%的大规模调减,存在诸多可疑和不合理之处,直接导致青海省投可变现资产价值巨幅缩减,现金偿付比例低至4.54%,有明显的废逃债务嫌疑。中泰信托称,为维护投资人利益最大化,始终未同意上述方案。

中泰信托还称,2019年12月19日,由青海省国资委副主任汪贵元带队,青海省投董事长程国勋等一行人至中泰信托就恒泰18号项目债务化解问题展开了新一轮磋商。

具体操作是,中泰信托拟自行筹集资金,投向青海省内其他信用记录尚可的主体,用以置换青海省投该笔债务。但青海省方面提出了放大六倍杠杆、成本下浮35%、借款期限5年以上的置换方案。也就是说,按现有债务规模,中泰信托需再向青海省其他主体提供30亿5年期以上的融资,青海省方面才愿意配合置换现有的5亿债务。但这一要求被中泰信托拒绝。

中泰信托称,当前仍与青海方面协商,力争形成切实有效的债务化解方案,同时不放弃进一步采取司法措施清收债权。“委托人若有需要我司提供法律或其他利于项目解决的援助,我司可以在信托财产承受范围内提供相关援助工作,并可先行垫付法律援助金200万元。”中泰信托并表示。

中泰信托还称,再次呼吁青海省投债委会能履职,拿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对涉外债务和涉众债务能同等对待,摒弃前期在国内涉众债务尚无处置方案时依然对美元债正常偿付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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