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音乐诉网易云音乐侵权一案引发人们的关注,而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判决网易云音乐、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腾讯音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8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720元。
腾讯音乐方面诉称,2017年其通过转授权形式将涉案的周杰伦录音制品授予网易云音乐。2018年3月31日,腾讯音乐对网易云音乐授权期限届满,于当天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下线相关歌曲。而被告却擅自制作一张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假数字专辑,以付费售卖的形式通过网易云音乐网站、PC客户端等多个客户端,向其用户提供。用户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可以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与此同时,被告多次通过其官方微博、网易云音乐小秘书向用户全网推送,建议用户以400元/张的价格进行购买后实现终身免费收听,公然实施侵权行为,企图通过上述侵权行为实现抢占用户市场及获取不法收益。
网易云音乐方面则表示,原告于2018年3月31日17:24通过邮件方式通知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这完全超乎被告的意料,且当日是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在岗,离期限届满仅几个小时,处理相关事宜的人手和时间均严重不足,导致本案所涉行为的出现。此外,由于双方几年来整体上合作尚算融洽,基于双方之前几年续约的操作惯例,加之几乎同时双方就其他歌曲也陆续续约成功,综合来看,被告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双方仍可就涉案歌曲达成续约,差异可能只在于原告涨价的幅度问题。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意图,根据双方的合作惯例及各种事实,被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获得涉案歌曲的授权,涉案行为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网易云音乐是《音乐授权合作协议》的签订者,且三被告为关联公司,在授权合同到期,原告已通过电子邮件明确指示其将涉案录音制品下架的情况下,网易云音乐不仅未及时按照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相反于2018年3月31日23时44分,通过其关联公司在网易云音乐网站、微博通知用户尽快下载,其与被告网易公司、乐读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此次判决结果的公布,周杰伦音乐版权费也进一步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双方第一次达成授权合作时,授权费用为870万元,随后在2016年,授权费用则为864.29万元,而在2017年,授权费用明显提升并实现翻倍,达到1818.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