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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营商环境排名跃至全球第31位,提升15位

时间:2019-10-24 10:44:44 | 来源:第一财经

北京时间10月24日上午10:00,世界银行正式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得分77.9分(即中国达到了全球最佳水平的77.9%),比上年上升4.26分;排名跃居全球第31位,比去年提升15位。我国已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选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

在世界银行10项评估指标中,中国有8项指标排名上升,比去年多1项。其中,办理建筑许可排名提升88位至第33位,保护中小投资者排名提升36位至第28位,办理破产排名提升10位至第51位,跨境贸易排名提升9位至第56位,纳税排名提升9位至第105位,获得电力提升2位至第12位,执行合同排名提升1位至第5位,开办企业排名提升1位至第27位。

今年以来,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等十余个有关部门和京沪两市政府,对标国际先进、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于年初制定专项改革任务台账,明确改革目标、责任部门、时间节点。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我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聚焦企业最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秩序,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本次排名首次进入前四十并位居31名,就是最好的明证。

吴琦表示,在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对外投资大幅下滑的当前,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不仅是各国为吸引外资而竞相采取的主要手段,对于我国来说,更有利于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未来还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化的要求,加强同国际标准和经贸规则的对接,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对国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截至目前已完成了130余项改革举措,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建筑许可等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进一步增强了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参与全球评估的地方政府,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朝着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不断前行。

近年来,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绩有目共睹。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我国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点。简政放权,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减税降费,今年前7月累计新增13492亿元,让实体经济减负增效,让民营企业享受红利;建章立制,出台外商投资法,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去年公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从前一期的第78位提升至第46位,一次性跃升32位,并排在营商环境改善度排名的第3位。当时的报告称赞中国相关领域改革“令人惊叹地快速且有效”,认为中国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纳税、保护小投资者、注册资产、跨境贸易等七个类别的改革中取得了突出进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分析,在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彰显了中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政策取向,在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自2003年起,世界银行每年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通过测算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10项指标(每个指标权重为10%)及45个二级指标与最高分值的差距,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评分排名。

营商报告根据联合国人口统计数据,选择各国常住人口最多的城市作为样本城市。自2014年起,营商报告对美国、中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11个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选择常住人口最多的两个城市作为样本城市,并以人口数为权重,加权平均换算一国得分。2014年之前,中国的样本城市为上海,目前样本城市包括北京和上海,权重分别为45%、55%。

2017年之前,营商报告每年评估期与世行财务年度相同,即上年6月至次年6月。从2018年开始,报告评估期调整为上年5月至次年5月。目前,10项指标中仅有纳税指标的政策评估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营商报告评估周期与世行的财年相同,所以本年发布的报告用了下一年的标题。比如,《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19》其实是2018年发布的,今年发布的为《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

营商报告主要通过调查问卷、电话/视频会议、书面问询、实地调研等方式与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进行多轮沟通,并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世行区域办公室意见,对各国的营商环境进行打分排名。需要注意的是,世行会将政府部门反映的改革措施与私营部门专家意见进行比对,但以私营部门的反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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