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2月28日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就新修订的《证券法》回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证券法》修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并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做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据程合红介绍,修订后的《证券法》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原来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另外,在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方面,将原来规定的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标准”取消。
程合红表示,这次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确按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程合红特别提出,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
在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修订后的《证券法》中也设立了专章,对信息披露做出系统规定。“实行注册制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所以这次证券修改明确规定了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译法。”程合红称。
最后,程合红表示,此次通过的《证券法》第9条第1项中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