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大药房因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处罚”一事今日引发热议,对此,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处罚声明称,“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5日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执法部门认定,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2月12日,在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的声明中称,除了购销差价额超15%外,该药房还违反了另一条规定,即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
目前,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据新华社报道,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的“湖北省指导意见”,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