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托公司出资人规定依然审慎,例如,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的除外)。
另外,出资人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对于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若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等任一情况,不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信托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信托公司,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信托公司开业,应当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