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精选层申报五大环节于日前明确后,拟申报精选层企业高度关注的实操环节业务指南“紧随其后”与市场见面。
全国股转公司1月21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1件业务指南,共计28条三个方面,对精选层进层条件、发行主体等作出相关规定。
具体来看,上市指南在精选层进层条件方面,明确市值、研发投入、经营稳定性等条件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发行主体方面,对行业、业务、主要资产和核心技术权属等明确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此外,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履行等事项提出具体的披露、核查及监管要求。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审查问答》明确了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客户集中度、净利润情况等规定。
“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精选层设立初期,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型实体企业,暂不允许金融和类金融企业进入精选层,后续将结合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落地情况及监管环境统筹考虑。”股转表示。
金融和类金融企业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与此同时,对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股转公司规定,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进行比较,充分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
在财务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的,股转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重点核查四方面情况: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正在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具备强周期特征、是否存在严重产能过剩等;因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等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指标较报告期可比期间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50%,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一般应认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股转表示。
此外,股转公司表示,《审查问答》与《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相配套。精选层挂牌审查充分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查理念。
“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同时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审核问答相关要求总体一致,与后续实施的转板上市制度有效衔接。”股转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