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今后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一、手机短信
二、传真件
三、电子邮件
四、网页证据
五、电子聊天记录
六、录音
七、支付宝证据
八、微信证据
九、电子照片
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二、传真件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三、电子邮件
1、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
2) 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3) 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4) 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四、网页证据
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word形式的电子文档
用word形式打印出来的文件或会议记录,不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word文档是电脑上的一种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它依靠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word文档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应对办法:
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可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五、电子聊天记录
1、聊天记录需注意的情况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六、录音
1、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七、支付宝
1、调查令申请
调查支付宝的信息律师必须凭《调查令》前往,在申请《调查令》时需写明一下信息。
1)被调查单位: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查询内容:
1.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
账户开户信息
余额信息
2.支付宝账户明细
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
2、具体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308室
3、承办律师必须为两名
4、实地调查
至少持《调查令》中的一名律师必须亲自前往杭州实地调查,并携带另一名调查律师的律师执照原件。如未带,工作人员会要求你提供另外一名律师律师执照照片。
将《调查令》、两名律师的律师执照复印件以及原件出示给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会要求你提供一个可收到快递的联系地址,相关需要调取的资料会在2-5个工作日内快递给你。所有的资料会刻在光盘中,光盘上加盖支付宝的公章。
▌八、微信证据
1、微信证据的分类
1)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
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2、微信证据满足的要求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首先,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再次,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
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3、微信证据的保全建议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
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九、电子照片
搜集和保存数码照片时的注意事项包括:
1、影像的质量很重要,因此要尽量保证画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摄数码照片时应注意由远而近、环环相扣
(如上图所示)
“远”景数码照片要反应整体现场环境
“近”景数码照片要反应局部的整体(或现场)
最后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上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不要轻易更改。
第四,采用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的软件、硬件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时,最好能在拍摄后同步将拍照人员、相关在场人员、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后第一时间保全固化,进行云存。
4、电子证据资料数码照片还应与其他证据资料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强化数码照片的证明力。
▌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来源:整理自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