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1月7日电(记者王昆)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出台《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自2020年起,按照“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目标,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河北省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服务协议中。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持社会保障卡到省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同时,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须在省级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自助申请备案,生育医疗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及时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报销。除当年12月份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可次年一季度内申报外,其余须在当年办理,跨年申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