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吴建融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吴建融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书记,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2,050万余元。
2017年3月,时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被告人吴建融在申报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妻子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款300.46万港元(折合人民币267.41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还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吴建融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吴建融在受贿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在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退缴全部赃款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