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A股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季。尽管此前证监会已经对年报审计及披露给予宽限政策支持,但受疫情冲击严重的公司预计仍难以完成审计及披露工作。
4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做出最新安排。
核心要点有四方面。第一,原则上应力争4月30日前披露审计年报;第二,确实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可以延期披露;第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迟,不予处罚;第四,滥用延期披露政策者,将从严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年报披露宽限政策,仅是针对少数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规定披露审计年报的公司,而非普适性政策。
“依法按期完成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是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尽职责,对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称。
针对少数公司,须作专项书面说明
此次出台政策,意在支持确受疫情影响严重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公司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报的,应当于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证监会规定,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2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报,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此次发布《公告》,主要是针对少数公司,特别是部分湖北省企业在年报审计中遇到困难,特别是审计机构无法现场开展尽职调查等情况。
《公告》主要内容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要求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在今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审计机构,在做好防疫的同时,要加强远程审计等替代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的运用,保证审计质量,抓紧推进审计工作;上市公司,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力争按期披露。
同时,证监会也表态将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第二,区分不同情况,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如前所述,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公司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报的,可以适当延期,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第三,实事求是,对有关延迟披露,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相关处理。包括停牌、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或挂牌等。证监会也不因此进行处罚。
第四,对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将进行严格地事中事后核查、追责。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审计和披露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特殊时期应急措施,严防监管套利
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向好,但仍需严防不能松懈,复工复产在有条件地恢复中。
证监会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而此《公告》的实施,是基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延期披露的政策,能够为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解燃眉之急。但是,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的基础依据,延期披露并非没有代价。
证监会表示,延期披露的时间规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证券法》对年报披露截止时间已作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级别存在差异,且各个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受到影响的程度等情况也各不相同。
因此,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2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时,又规定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以更好地落实“应披尽披”。
“延期披露年度报告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执行中应有严格限制,防范监管套利。”证监会通过4方面举措,来堵住套利漏洞。
一是严格限制适用对象。 只有受疫情影响严重,客观上确实不能在 4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 报告的,才能延期披露。二是要求延期披露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作专项说明,并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强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履职,保证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于披露和说明不实,能够披露和审计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组织、指导证券交易场所、有关派出机构等做好落实工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