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券商发债融资热情持续高涨,其中,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节奏明显加快。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修订内容涉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等。
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九条”关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有关精神,央行出台《办法》,较好支持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
记者对比发现,较之2004年的《管理办法》规定的“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此次修订延长了券商短融期限至一年。不过,待偿还券商短融余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未发生调整,仍为60%。
央行表示,此次的修订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办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表示。
聚焦此次修订内容,《办法》包括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共22条。主要涉及四方面:
一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外,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是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三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和发行情况。
四是持续加强流动性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测管理,每半年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等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限额,引导证券公司持续保持较高流动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