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教授黄河在“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及管控系列报告发布暨学术研讨会上提出,应对“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可通过提供安全类公共产品打造区域及区域间安全共同体、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三方面进行。
首先,通过提供安全类公共产品打造区域及区域间安全共同体。
在全球性国际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或无法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把只服务于特定区域或跨区域,其成本又是由区域内或区域间国家共同分担的安排、机制或制度称为“区域性或区域间公共产品”。未来,中国在安全类公共产品的提供领域需积极提供区域性或区域间安全治理的公共产品,引领区域性或区域间安全机制的构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其次,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通常是针对东道国的战争、政局动荡、政策变化等所导致的风险,以国家经济为后盾而由国家或者国家特许机构为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的政策性保险险种。我国建立该制度可以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专门的相关风险保险、贷款担保和直接贷款。该制度不但有利于国际投资的进行和流通,更重要的是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
此外,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
准许从事海外投资的公司每年从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相当于海外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资金计入投资风险准备金,在一定年限内用于弥补海外投资风险损失,期满后的余额按规定转入应税收入申报纳税。比如允许有海外投资业务的企业按规定设立境外投资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或其他不可预测风险准备金,以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