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监管是目前最热的词之一,从监管层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
6月2日,在浦江创新论坛上,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屠光绍表示,金融科技发展起来,金融科技进入到金融领域,首先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竞争的环境和竞争要素。金融科技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公平竞争是金融科技监管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科技公司金融化,就是要防止或者防范监管套利。屠光绍谈到,比如,跨界套利,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平台进入到金融领域,办金融业务,必须按照金融企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一些金融平台客户很多,也办起了基金业务,但是没有拿到基金牌照,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公众的资金的管理”,屠光绍提到现在的各种“宝”。
他表示,金融科技的企业进入到了金融领域,必须按照金融机构这套监管的方式来监管,否则就不公平,这就叫做跨界。
二是严管金融科技公司头部化,要避免大者通吃。屠光绍表示,越是头部化越要严格监管,头部企业和一般的非头部企业对市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要避免大者通吃。
“这里面主要是涉及到了一些大的头部的金融公司。比如有数据优势、网络优势、综合优势,优势是好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不断的培养出企业的优势,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利用这个优势,大者通吃,可能对这个头部化的效益就要严格的关注,这也会影响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三是防止头部公司的垄断化。屠光绍称,市场如果自然发展自然会形成垄断,监管就是要防止垄断。要有强监管,要防止头部公司的垄断化。特别是要抑制隐性规则,比如说这个市场发散了多少份额,这个市场占了多少,这是一个现象,后面支撑的是很多的隐性规则,这些隐性规则是不利于市场竞争的。
屠光绍表示,在过去的金融监管里面,公平竞争与金融科技监管没有遇到这么强烈或者这么突出的问题,进入到了科技发展之后,公平竞争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要维护公平竞争。
屠光绍提醒,金融科技会有新的风险来源,金融风险的传递因为有了金融科技的运用,可能传递的更快。跨越不同的金融机构,跨越不同的业态可能会更快。另外,金融风险的集聚的状态也可能不一样,金融风险的表现也有可能不一样,最后,金融风险的危害特征可能也不一样。
对于如何对金融科技有效监管,屠光绍提到,要健全监管体系。他认为,金融科技可能更多的需要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是机构监管,对金融科技公司认定和分类。
二是功能监管,就是看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务的渗透程度,不管金融科技在哪个行业,在一个行业里面必须要有同样的标准。这个就避免了因为金融科技的运用,使它有一些边界。
三是行为监管,金融科技的具体运用方式,特别涉及到消费者保护方面,必须要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