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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门槛公布:标准平移精选层,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

时间:2021-09-05 19:44:56 | 来源:第一财经

北交所制度建设快速推进,市场高度关注的上市门槛公布。

据全国股转公司网站5日消息,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三项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等规定。

整体而言,北交所上市条件为“平移”精选层挂牌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规则还对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等其余五方面作出规定,规则亮点包括: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不对现金分红比例、社会责任履行方式等作强制性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等。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对记者表示,这种与沪深A股小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保证了制度在平移过程中的平稳性,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市场波动,贴合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市场特色。

“跟精选层相比,最大改变是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周运南称。

上市条件“平移”精选层

整体来看,上市规则共十三章,三百六十六条,包括总则、股票上市、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一般规定、停复牌、退市、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释义、附则等章节。

规则框架与主要内容方面,上市规则共涉及六方面:明确股票发行上市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优化停复牌安排、建立市场化的退市机制。

首先,在股票发行上市要求上,北交所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上市条件(资料来源:北交所)

与此同时,建立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的限售减持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和减持安排总体上保持精选层要求不变,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

其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来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过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市场检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更有保障,因此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设定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采用成熟有效的持续监管安排,因此,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

再次,明确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包括确立治理基本框架、重点约束关键主体、体现中小企业特色。

例如,在现金分红、社会责任等方面,充分考虑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履行能力和发展阶段特点,在明确回报股东和履行社会责任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不对现金分红比例、社会责任履行方式等作强制性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在募集资金管理,特别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额度等方面适度弹性安排。

此外,上市规则还包括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优化停复牌安排、建立市场化的退市机制等内容。

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规则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从机制上严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项起草思路

北交所称,上市规则起草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三项思路。

一是遵循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法定要求和一般规律。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内,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具有共性特征的制度设计,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各证券交易所监管标准的总体一致性。

二是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新三板精选层已探索建立了一套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按照精选层各项制度基本平移至北交所的总体思路,《上市规则》借鉴新三板前期实践成果,根据上位法的授权规定,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三是衔接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上市规则》与注册制下更加市场化的发行上市制度相衔接,适应注册制改革对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更高要求,建立了从股票上市、上市后持续监管到退市出清的全链条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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