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独立的董事没人要”、“为了独董公司每年需要白白花钱”。面对A股上市公司近期出现的独立董事辞职潮,多名受访者对第一财经如此表示。业内人士认为,独董大多不独立,是当下独董履职的现状。
近日,康美药业五名独董,被判承担总计约3.69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公布后,多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夜跑路”,挽留不成的控股股东,为了自证清白,甚至发起了“毒誓”。这种现象的出现,为重新思考当下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契机。
“过去,独董为了赚一点钱,又不承担太大责任,于是就凭人情关系出任独董。”多名上市公司高管、律师、金融机构、学者向第一财经分析,大多数独立董事提名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任职是基于大股东人情推荐,这就使得独董任职后难以保持其“独立性”。要想改变这一现状,要在独董来源、任职资格等多方面,通过制度进行约束。
当董事靠“人情”盛行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结果中,22名被告里,时任5名独立董事,被判分别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国内首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共计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5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3.69亿元。
然而据计算,上述五人在担任康美药业独董期间的平均报酬为35.88万元(56.26万元、40.95万元、27.09万元、31.01万元、24.10万元)。因此,多位独立董事离职事件,是否与独董“低报酬-高风险”问题有关?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职并没有正式的工资报酬,通常只有一份独立董事津贴,且不同的上市公司之间给予的津贴各有不同,没有固定数额。
“过去的独董不承担太大责任,大家就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就是凭人情关系出任公司独董。”董登新表示,“如果公司出现了小的违法违规,当然独董的责任会相对较小,但是如果出现了非常重大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作为独董没有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利,没有尽责监督,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你就是犯了大错,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独董的平均年薪集中在5-15万区间,部分公司开出的津贴甚至只有1、2万元,仅有少数公司突破30万原以上。然而,由于工作任务相对轻松,不少人愿意满额、甚至超额出任独董一职。
“事实上,一直以来独董没有强绩效要求也没有高报酬,如果说独董一职是一个公司的责任职务,不如说代表着一种荣誉。”某机构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
某律所合伙人对记者直言,以往,独董往往成为“花瓶”式角色,而此次康美药业的判决,意味着月薪一万的独董承担的风险动辄上亿。可以预见,未来上市公司聘请合格独董的难度将大大增加,甚至出现独董缺位的现象,独立董事制度可能因此被弱化。
除了独董“低报酬-高风险”的问题外,上述律所合伙人认为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当其冲的是“人情董事”。
据他统计,90%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相当数量的独立董事任职是基于大股东的人情推荐,其薪酬水平也与大股东的个人意志直接相关,这就使得独董任职后难以在实质上保持其“独立性”,导致“独董不独”。
此外,是“花瓶董事”问题。“现阶段上市公司的独董多由专家学者兼任,这些人虽然属于行业专家,但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往往不甚熟悉,而且在繁忙的本职工作之余,分配不了足够的精力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难以对董事会决议发表不同意见,导致“独董不懂”。上述律师说。
如何改善,谁来改善?
“独董不独”由来已久,并且引起了市场多次讨论。那么,独董任职需要哪些资格?需要履行哪些职责?又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记者查阅上交所、深交所官网发现,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两家交易所都提出了指引。
除了个别之处略有不同,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大体相近。其中包括:独董候选人不得是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等。
深交所2017年修订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还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中重点提到,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不难发现,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至今没有专门立法进行规制,独立董事的相关法律,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治规范之中,内容往往属于原则性规定。本次康美药业案,也是参考专职董事责任,对兼职的独立董事的责任做出判决。
“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已经滞后,独董的选任、履职、责任界定,都亟待法律法规进行指引,立法工作迫在眉睫。”上述律所合伙人表示。
该合伙人建议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职业责任强制保险这一保障性制度。
他表示,虽然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并未强制上市公司必须给独董配置相应的保险。
参照美国模式将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列为强制性保险,能够帮助独董在履行职责时既保持独立性,也不会因为担心被追究个人责任而选择辞职,从而大大增加独立董事的安全感。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独立董事职位具有特殊性,往往既没有股权激励,薪酬也显著低于其他高管。在当下“高风险”的趋势下,继续低薪酬只会导致更多的独董离职。
因此该律所合伙人认为,上市公司应适当提高独董的待遇,至少应当在补充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之外,将独董的薪酬提升至与其职业风险对等的程度,才能起到吸引合格人才、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果。
董登新则认为,应重新规范对独董的选用的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建立独董专家库,并由证券协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标准考核。将纳入数据库的合格专家作为独董的后备人员,上市公司必须从数据库中以随机抽签的形式进行聘用,而不是由大股东进行自主选择。“只有斩断独董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才能更好得保证独董的独立性。”
此外他建议,独董的报酬也不由上市公司直接支付,而是通过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专项账户,上市公司按年度缴纳独董的劳务费用,再由该专项账户转出向独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