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4日表示,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
康美案一审判处独董承担过亿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业界、学界针对独董制度改革的大讨论。
12月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出席国际金融论坛(IFF)第18届全球年会时,专门就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专门作出表态。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是王建军自10月25日升任证监会副主席以来,首次公开发表讲话。
此前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引发各方关注。不过,这一规则是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的一部分,是对既有独立董事规则的修正性重述,并非对当前独董制度的改革。
而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该条例将对独立董事相关规则做出具体安排。
“中国的公司往往具有’一股独大’的特征,董事会的常态是内部人控制,只有独立董事算是外部人。过去二十年,如果没有独董这股外部力量,中国公司的治理水平将远远不如今天。”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案例中心主任、会计学教授陈世敏对第一财经称,中国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在一个相对不利的履职环境中,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相当贡献的。
强调全面、客观看待
康美案一审宣判,对独立董事判处承担5%或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有人喊冤,独董薪酬太低,收入与责任不匹配;但也有人指责,独立董事长期“不独不懂”,沦为形式主义。
一时间,独董制度被推上风口浪尖。上述争议监管层也都看在眼里。
王建军强调,对独董制度应持全面、客观的态度。
他指出,自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大部分独立董事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
陈世敏也告诉记者,实践中,大部分独立董事努力勤勉尽责,在促进规范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发挥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既有象征性,又有实质上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的独立董事是在一个相对不利的履职环境中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相当的贡献的。”在陈世敏看来,不能以投不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来判断过往独董制度是否发挥作用,现实情况是,如果有重大的争议或问题,一般都会在表决之前通过沟通得以解决。
“独董投反对票比较少见,跟审计报告正式给出非标意见很少见,是一样的道理。”陈世敏说,在履职过程中,不少独董其实是把该关注的问题关注了,该解决的问题一定程度的解决了。
作为会计领域专家,陈世敏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董。“每次定期报告出来之前,我会比较敏感,就公司的具体情况,比如整体业绩的趋势、重大账户的变动、关联交易等等,要求公司提供更多资料信息、给出合理的说明;也会定期与不定期地与审计师进行沟通”。他对记者说。
“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还是要首先肯定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刘运宏对第一财经表示,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独董制度建立以来,执行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走样或异化现象。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形象代言人、投资咨询顾问,偏离了独董的监督制衡定位,使得社会上对独董的形象和作用有一些看法。”刘运宏认为,当前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独董制度,激发独董积极、勤勉、尽责地履职。
“外部人”困境何来
在A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很多股权集中的公司而言,董事会唯董事长马首是瞻的状态更加明显。独立董事如何发挥监督和制衡力量,就需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
陈世敏认为,独董能否真正“恪尽职守”,还取决于履职外部环境。
与美国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内部董事占少数不同,A股公司独董与内部董事相比,势单力薄。“监管首先要解决就是这个问题,单纯加大对于独立董事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处罚是不能解决的,最关键的是要为独董提供更好的履职环境,让他们有条件去履职。”陈世敏告诉记者,如果独董比较有声望,愿意花时间、精力,那么独董在公司话语权会高一些。
但是一般而言,独董薪酬水平偏低,公司实控人和管理层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认知也不到位,这样任上的独董一般在公司话语权也是很有限的。
在独董当中,会计独董承担的压力又更突出。因为独立董事受到质疑,大多数是在上市公司曝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特别是财务造假的时候。
对此,陈世敏表示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独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不是发现财务造假;第二,公司内部人要造假,基本上所有的外部人,包括审计师和独立董事,都可能发现不了。
他解释称,独董审计委员会是一个治理机制,职责是监督公司编制报表的过程,监督审计师审计的过程,从过程角度进行监督。并不是,也没有能力,介入公司的每件事情,否则就变成公司的“内部人”了。
而且,与独立董事相比,更接近财务真相的是审计机构,且审计机构有较大的团队和较多的人员投入,但是即便如此,真正可以发现公司造假的也非常少见。而处于更外层的独立董事,要发现公司精心策划的财务造假就更难。
不过,陈世敏提出,如果独董关注公司的异常情况和市场舆情,还是有机会可以去向公司了解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启动外部调查去尽责履职的。
管好“内部人”,同时优化独董履职环境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提升独董履职能力,最关键的还是监管好“内部人”,完善对大股东、实控人以及高管层的监管。因为,违法信披、财务造假,根源上还是“内部人”发动的。
“对大股东、管理层,行政上要严,法律上要重,使得他们不敢有一丝的造假念想,这是最重要的。”陈世敏说,要分清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监督责任也不能等同于“其他直接责任”。
与此同时,要为独董建立更好的履职环境和履职条件。比如,明确定期报告披露前,需要提前几天将相关材料给到独董;比如,对于不配合独董履职的,给予相应限制或惩处。
陈世敏还建议,出台详细的履职指引,让独董明确自己的责任边界;提高待遇,监管层给予一定的鼓励,让独董更加权责利相匹配;完善履职保险机制,进一步合理化。
刘运宏对独董优化履职行为提出更具体建议。
第一,独董履职并非只在《指导意见》这样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在《上市公司公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自律性规则中,都散落着有关独董履职的规定,建议由自律性组织或者相关专家学者梳理并总结这些规定和相关案例,形成更加系统、全面和具体的履职指引,为独董履职提供指引和引导。
第二,建议建立独董人才库,形成市场化“双选”机制。让上市公司了解独董的具体信息,包括过专业领域、过往履职情况等,也让独董了解上市公司,对津贴、风险以及履职条件有充分考量。
第三,建立独董有限责任制度。他提出,独董履职不当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民事活动与民事责任,建议以津贴一定倍数来设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限额,体现民事活动的公平性原则。
第四,在独立董事内部进行专业和职责上的分工,风险大小不同,津贴高低也要有差异,建立科学的津贴决定机制,改变“吃大锅饭”体制带来的问题。
第五,加强对独董的履职培训和交流等配套机制建设,适应不断变化的证券市场对独董的履职要求,提高独董的履职能力,倡导最佳实践,提高履职效能。
据记者了解,目前法学、财务等专家群体正在针对独董制度进行密集讨论。
王建军今日也表示,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
“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王建军称,将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