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引发了社会许多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讨论,甚至涉及独立董事的存废。日前,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公开回应了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问题。从他的回应可以看出两点,一是独立董事制度不存在废的问题,二是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完善。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2001年开始设立的。20年来,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也成为了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
独立董事制度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现实基础,这些已经不用质疑。但康美案所表现出来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也需要通过改革进行完善。上月26日,证监会起草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下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是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体现。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要充分解决独立董事权责不够清晰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人们诟病的独立董事“不独立”“花瓶式独立董事”“只拿钱不做事”等方面。只有权责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才能强化对独立董事履职职责的要求,也才能支持和督促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从而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环境。
独立董事“权”的重要表现是知悉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并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甚至有否决权。在美国公司1000强中,独立董事甚至占到了11成,并且是拥有相当大话语权的,这是这些公司的独立董事们“愿意干”的重要基础。上述“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很多规定就是赋予了独立董事更多独立的权力,比如规定在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这说明国内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还在增强。
如果以后真的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康美案中公司虚假陈述而独立董事没有反对意见的问题。这就是涉及独立董事以后的“责”。不管独立董事的薪酬是否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既然担任了这个职务,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在康美案中,一些独立董事以“没有发现虚假陈述、并不知情、没有参与动机”等作为抗辩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也不会为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为其虽未参与造假,但未勤勉尽责、而且已经签字、即应承担责任,这是法院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中间最关键的就是“责”。
对独立董事们来说,除了法律法规上的硬性责任,还有社会责任。从现在独立董事群体的构成看,很多都是在相应领域具有一定话语权的人,也可以说是知名人士。之所以有话语权,之所以是知名人士,就说明他们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认同感。
但既然担任了独立董事,除了薪酬之外,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爱惜自己的羽毛。已经有专家提出,在健全提升独立董事履职效能的长效机制方面,可以考虑引入声誉机制等,建立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奖惩机制并与人才库和诚信档案相关联。
总之,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着各方面的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权责的进一步明确,这需要法律法规方面的与时俱进。一方面要促进《公司法》等方面法律的修订,也包括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相关规则统筹完善,从而系统性安排独立董事在法律法规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样重要的是,独立董事们也要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原则,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一个职业,不但有法规上的强性约束,也包括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这对处于利益旋涡中的独立董事们尤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