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种业问题再次被中央摆上议事日程之后,《种子法》的修改也正在加速。
4月26日至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种子法》(修正案草案)。4月29日,该次会议通过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五条对种业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与此同时,4月28日,在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孙好勤称,今年将积极推进《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着力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
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三次修改后,将迎来又一次修改。这是在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的背景下,中国从立法层面对种业工作强化保障。
当然,修改《种子法》,保护知识产权,更是种业人员的普遍呼声。
种源被“卡脖子”的背后
之所以要打一场种业翻身仗,源于种源被“卡脖子”。在丰乐种业副总经理、总农艺师王浩波看来,以农作物为例,所谓“卡脖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种质资源来看,尽管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存有50多万份种质材料,但真正进行过精准鉴定的不到1%,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种质材料,到底有哪些优良基因,尚未进行过深入研究。
他说,这些种质材料的某个基因,一旦被国外研究发现有商业价值,抢先申请专利予以保护,那么中国将来要进行商业化应用的话,就会被别人“卡脖子”收取专利费。
二是从作物品种来看,一些高端蔬菜,比如炸薯片用的马铃薯、高端番茄、西兰花等,依赖进口。还有就是转基因品种方面,中国的育种力量还存在不足。
三是从种业技术来看,中国种业的基础创新能力较弱。比如转基因技术,玉米、大豆能够获得安全证书的基因转化事件寥寥无几。再比如基因编辑技术,虽然中国在应用方面做了很多,但这种工具基础性的原始技术在国外。
“这就相当于软件系统,国外科学家已经研发了很多年,虽然中国在某些方面可能也有个别专利,但大部分都是在其基础之上进行修修补补。绕来绕去,始终绕不开别人的成果,自然也就无法替代。”王浩波说。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张琴对此表示认同。她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育种技术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为40%左右,而且种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种业科研是一个完整体系,除了缺乏原创性的生物材料,中国在生物技术手段、育种设备的精准性等方面,都跟国外存在差距。
出现显著差距的背后,是中国种业研发起步晚、发展时间短,无法跟国外种业巨头上百年发展历史相提并论的客观现实。
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线,在此之前,中国种业处于“四自一辅”阶段,即通过集体生产的组织形式,对良种采用自繁、自选、自留、自用,辅之以调剂。在此之后,中国种业就开始了三次革命。
第一次革命是从1979年开始至《种子法》出台前,称为“四化一供”阶段,即以县为单位组织统一供种,实行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品种布局区域化。
第二次革命是从《种子法》出台至2011年,称为种业市场化阶段,即打破行政区划垄断经营种子的局面,鼓励科研单位建立种子公司,将竞争性机制引进种子行业。
第三次革命是从2011年国务院8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至今,中国进入现代种子产业阶段,逐步建立起以产业为导向,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产业体系。
在这三次革命中,有两个具有标志性的重要节点,一个是2000年《种子法》的出台,另一个是2011年国务院8号文的出台。前者允许民营种业企业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垄断,后者进一步确立种业企业成为育种创新主体的地位。这意味着,中国种业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客观看待中国种业研发体制
除了起步晚、发展时间短的客观现实,外界也需要客观看待中国种业的研发体制。行业内既要看到它可以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又要认识到它对种业转向更好发展阶段的掣肘。
2000年《种子法》出台,中国种业正式进入市场化阶段。国家科研单位所培育的品种,开始从“无偿交企业经营”转向“有偿转让企业经营”。在此之前,育种成果都来自于国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到2001年后,尤其是2011年后,才确立了企业在育种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中国种业才逐渐形成科研单位以基础研究为主、应用研究为辅,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科企合作的商业化育种新格局。
对于这20年来中国种业的发展,张琴评价,前10年,企业搞企业的,科研搞科研的,“两张皮”现象非常明显。后10年,虽然针对市场需要进行了科企合作,科研机构开始重视应用研究,种业向着好的方面转变,但又出现不愿意从事基础研究的情况。
她说,搞应用研究的目的,非常明确,可以快速实现成果转化,获取经济效益。然而,辛苦从事基础研究做原创工作,最终还不知道能否成功,加上当时社会上流行“造不如买”的科研思路,对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够重视,这些客观上影响了种业科研的积极性。
这样一来,中国种业自然就出现重视短期利益、基础研究不够扎实、原创性材料不多、同质化产品泛滥的弊端。
“科研院所做了原本企业应该做的事情,正是这一体制形成的问题。”王浩波说,全国100多家农科院,有很多的专家、技术人员都在做跟育种相关的工作。当前,科研院所仍然是种业研发的主力军,掌握着人才、资金、育种材料等大量资源,原本应该在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但他们将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在常规育种方面,许多课题组免不了进行低水平、重复性的育种,尽管这些年可能有一些新技术的应用,但欠缺真正的原始技术、原始创新,跟国外还是存在较大差距。
2011年国务院8号文明确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科研人员还是受体制制约,不愿意或不能够到企业中去。
王浩波举例称,科研人员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去的话,会出现较大的待遇落差,比如在行政级别、退休待遇等方面。而且企业经营面临市场风险,科研人员到企业的后顾之忧较多。再比如科技资源配置方面,不论是基础研究还是育种方面的应用研究,有限的科研课题和经费都是优先给科研单位,而真正有育繁推能力的种业企业,育种方面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的支持十分有限,基本上没有专项支持企业的项目设置,研发投入几乎全靠从市场挣来的钱反哺。
还有国家政策导向跟组织部门的考核要求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况。本来国家政策鼓励科研单位的专家到企业中去发挥作用,但组织部门要求处长以上领导不能到企业兼职或入股。其实,一个科研单位处长级别的领导,往往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学科带头人。这自然限制了科企合作的深度,对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无疑是一种束缚。
“虽然在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中,企业被定位为主体,但是缺乏人、财、物,怎么成为创新主体呢?”王浩波说。
张琴表示,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这个思路是对的,它推动了竞争、研发,提升了种业实力。在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在市场繁荣起来之后再予以规范。
如何打好种业翻身仗?
纵观德国、美国种业发展史,巨头企业或是先以化工产品起家,而后在发展农化产品的基础上,开发相应的种子产品;或是在新植物品种专利权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企业积极投入种业研发,并开启了种业公司的大兼并时代。
民建安徽省委副主委、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中国种业的国情和制度,跟西方国家存在较大不同,无法完全像国外一样,由公司主导,形成垄断性的世界巨头。当然,不排除会出现央企跟国外种业巨头跨国联姻,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形成种业航空母舰的情况。
王浩波认为,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种业发展的经验,但在现实条件下,不太可能重复他们的路径,而是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体制的优势,首先要想办法从体制上,将科研院所跟企业的职能进行合理分工。
具体来说,掌握着大量科研资源的科研院所,一定要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取得关键技术的原始创新,然后将这些科研成果转让给大型种业企业去培育新品种。在推广过程中,企业深入挖掘品种的优缺点,需要改进的地方,再反过来促进科研机构完善技术,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要立法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比如修改《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解决低水平、重复性的同质化育种问题,不然在给企业增加负担的同时,还会浪费大量资金。
丰乐种业总经理戴登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支持,不能像撒胡椒面那样,而是要精准扶强扶优。此外,对新品种的审定,可以全部改为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企业自行承担品种推广的后果,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对实验过程、数据,以及提供给备案部门的资料负责,一旦作假,就会受到严厉惩罚。这对企业扎实练内功,做大做强是有好处的。
对于前沿的生物育种技术的产业转化,戴登安提到,国家政策一定要明朗,给到企业明确预期,否则会影响企业投入的积极性。
张琴则提出,要解决科技上的“卡脖子”问题,最关键的还是激励机制要跟上,“通过利益分配,让科研人员能够享受到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