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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责险将全面实施 鼓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撑

时间:2021-11-21 10:44:00 | 来源:第一财经

我国将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其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前风控等将进一步规范。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该部近期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若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时有发生,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的《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该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覆盖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许多地方性法规规定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领域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这位负责人介绍称,一些地方在环责险方面有创新。如有地方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将从保费中抽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排查各类环境风险;对符合条件的投保单位按实缴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投保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

危险废物若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图为环保督查人员在某企业危险废物仓库检查。摄影/章轲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导致第三者生命、身体遭受侵害;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等,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组织评估投保人的生态环境风险,投保人应当予以配合;投保人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可以将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并备案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供保险公司参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就投保人生态环境风险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环境污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存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利益等行为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上述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立法建议。根据职责,组织开展面向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培训。

同时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风险。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危险废物鉴定技术服务机构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日前在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时介绍,我国现有化学物质约4.5万余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还可能来源于无意产生的污染物或降解产物。应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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