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小鹏汽车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投诉称,小鹏汽车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霸王条款等问题。
第一位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1.10.10预订小鹏汽车p7 480N版本并且缴纳了5000元定金,15日签署了汽车购买协议。签署汽车购买协议时,小鹏汽车APP显示车辆交付周期为6-8周,并且在随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多次询问小鹏汽车APP客服、400客服电话、小鹏汽车销售员,均答复车辆交付周期为6-8周。 截止2021.12.1已经等待了7周多,仍然没有配车,已经明显不可能在2021.12.10日的最后交付期限到来前完成交付。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该消费者认为,小鹏汽车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众所周知,近期汽车市场普遍存在等车现象,急于提车的消费者选择车辆时会把交付周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小鹏汽车通过发布较短交付周期的消息的方式,吸引了消费者与之订立购买合同,而后却想方设法推迟交付时间,却没有任何的解释和补偿。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另外,小鹏汽车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 合同履行时间作为合同的重要要素之一,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是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更应该明确其履行期限。而小鹏汽车与消费者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对车辆交付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只有“小鹏汽车将在您订购的汽车到店并且您的购车价款已全额付清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您交付汽车”这样含糊不清、并且对小鹏汽车一方非常有利的字句。按照这样的合同,小鹏汽车100年后再交付汽车都不会违约。小鹏汽车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用提供格式的优势,免除自身主要责任。
该消费者称,小鹏汽车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虽然消费者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购车心切与小鹏汽车签署了上述《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但是,小鹏汽车通过APP客服、400客服电话、汽车销售员对消费者的车辆交付周期承诺应视为合同的补充,小鹏汽车应当遵守。但是,小鹏汽车拒不履行这样的约定,导致消费者无法取得购买的商品,小鹏汽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小鹏汽车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在2021年10-11月期间,同期或更晚预定p7 670N版本的车主预定时同样显示车辆交付周期为6-8周,但是小鹏汽车却对670车主大面积的按时、甚至提前交付。小鹏汽车对这样的选择性交付行为没有任何解释,只能解释为歧视合同金额相对较低的480车主,小鹏汽车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已经涉嫌选择性歧视消费者。”
第二位消费者投诉称,小鹏销售于11月15日左右电话告诉车到武汉,当时本人在外地出差,要求延期到11月底12月初左右提车。11月23日收到小鹏发的提车催促函(12月8日前提车)。11月27日交付中心打电话来说他们有交付任务,本月必须交付,要求我同意解配把车给其他客户、不然会扣罚定金。因工作原因无法确认具体回武汉时间,只能同意。12月2日本人回武汉,要求提车,交付中心表示只能重新开启配车等待很久,但没办法只能同意,APP重新配车。12月11日本人打开APP,发现订单已失效,为什么我都重新配车了,订单还能失效?当日起至今十几天多次和小鹏客服交流无果,客服表示是我未按约定时间提车违约。但是我请问的车都被你小鹏主动给别人了啊,我回武汉时还在期限内要求提车的时候告诉我没有车了、然后过几天把我订单给失效了,明明小鹏违约在先,还算我的责任?太恶心了,现在我要求按合同法双倍退还定金。
第三位消费者投诉称,经小鹏app销售宣传于2021年9月6号付款5000意向金购买小鹏P5。2021年9月15日经小鹏销售人员告知现在签订合同能享有优先提车权,在11月能进行交付,所以于2021年9月17日跟小鹏汽车温州龙湾销售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但在10月底却告知要12月底才能交付,并于11月发现好多没有意向金的都已经交付。小鹏完全没按当时宣传的优先提车权进行交付。我在11月份多次致电小鹏400客服要求给予说法或者退车都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