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草案)》(下称“草案”)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共14章173条,重点围绕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基本制度,期货交易者保护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的监管,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结算机构的运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目前草案已于4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位阶不高,与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和下一步发展要求不相符。适时出台期货法,有利于稳定交易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制定出台期货法,将更好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对进一步活跃商品流通、促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推动相关产业升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新湖期货董秘、研究所所长李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期货法》进入快速推进过程无疑是期货行业的大跨步,也是行业从业者翘首以盼的方向。对于行业而言,《期货法》落地意味着管理层对于期货行业有更加明确的定位。
专门立法,成业内“头等大事”
草案第一条提出,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这样一来,业内普遍认为草案将期货市场的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是业内的“头等大事”。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期货法》立法工作历时十多年,是中国期货市场的头等大事。期货业一直都采用行政规章的形式,对行业的自律以及市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但随着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通过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资源配置和套期保值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越来越多,期货作为衍生工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都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具体看来,草案第四条提出,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发展,建立适应期货交易特征,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的会计、审计、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制度,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
“而草案明确表明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发展,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其他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这明确了期货行业的功能和定位、提振了行业自信,增强了从业者的信心。”李强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厘清法律边界,加大违法成本
草案除了明确促进期货市场发展,对于风险防范,也从交易机制、监测监控、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链条风险防控安排。
明确期货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当日无负债结算、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等制度,规范程序化交易,强化账户管理,明确违约处置程序,确立保证金及相关财产破产保护的原则。
具体看来,草案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期货,是指由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将来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法所称其他衍生品,是指价值依赖于标的物价值变动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割合约,包括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
草案第七条明确,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利率、汇率期货由国务院依法另行规定;其他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李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对期货行业各规则制度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统合。草案内容覆盖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资管新规》等众多行业当前仍在执行的制度规则。将一些在不同制度规则里重叠的内容更加统一进行界定。
同时,为了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没款金额。
根据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操纵期货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条,非法设立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引入调解和集体诉讼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得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期货市场已经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共上市70个期货品种和22个期权品种,基本覆盖主要产业类型和主要经济活动环节。其中,商品期货交易总量连续11年位居全球第一,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有色金属、焦炭、动力煤和黑色建材期货市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也蓬勃发展。
草案借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经验,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的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
李强分析,明确新期货品种以及期权上市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期货交易场所依法报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注册。这可能会推动品种和工具上市更加具有市场化,更加有利于权责界定,对于提振品种和工具的效率是大大有利的。
在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引入调解和集体诉讼制成为亮点。
草案第六十一条明确,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草案第六十二条对交易者集体诉讼制度进行了明确。
根据草案,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方正中期期货研究院院长王骏认为,引入调解和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也是对接新证券法集体诉讼制度的一种系统性安排。
李强进一步分析,覆盖的标的品更广,草案中将非标准化的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也纳入监管《期货法》之中,这既体现了监管上与时俱进的效率,也说明期货行业仍有更加广阔的非标蓝海有待更深的挖掘。这意味着未来期货公司的竞争差异化特征会越来越明显,同时对专业度要求也越来越高。期货经营机构的产品设计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都会形成竞争力上的差别。
明确跨境监管,规范“引进来”和“走出去”
为顺应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持续推进,草案第十二章对期货市场跨境监管作出了制度安排。
广州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成分析称,自2018年期货品种国际化开启,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推进力度不断加大,期货市场开放路径进一步明确,境外相关机构设立及业务开展标准、规则持续落地。随着我国期货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相较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大格局来看,我国期货行业向境外投资者开放的品种还是不足,影响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定价权的竞争。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期货市场改革开放的需要,草案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着力构建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草案还确立了期货法域外适用的效力,规定在境外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期货法草案在“引进来”、“走出去”方面,既保持了公平、市场互联互通的安排,又消除了长期难以解决的制度障碍,构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市场运行制度。
李强也对第一财经记者提到,草案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覆盖面,对于境外交易所境内业务发展以及境外衍生品挂钩国内标的资产有深度说明。这表明当前的监管在不断深挖风险管控的死角,境内外资产既存在联动又相互影响,以往单因素导致的风险越来越向多因素共振形成风险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