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拒收人民币现金是会受到处罚的。
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21年二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2021年二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8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公共服务机构、医院、景区、停车场及保险公司等。
央行公布的处罚信息表显示,18家单位的违法事实包括: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保费、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车费、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点餐、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充值ETC速通卡、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乘车票、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商品、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购买药品、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加油费、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缴纳燃气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被罚主体中,有两家保险公司因拒收现金被罚。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分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在列,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河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分别被处1万元、1万元、5万元罚款;此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则因拒收现金被央行给予警告,并处7.5万元罚款。
央行表示,人民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将依法处罚并定期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央行指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