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等,证监会优化相关制度规定。
8月6日,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例如,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具体来看,本次修改《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规定提到了四种情形:
一是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是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是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是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证监会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指出。
证监会表示,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