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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规则11月15日生效,重大违法违规企业不得公开发行

时间:2021-10-31 10:44:28 | 来源:第一财经

宣布两个月后,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开市时间终于逐渐明朗。

10月30日晚,证监会发布18件规章、准则及规范性文件,并明确表示,“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未明确宣布开市日期,但规则生效时间已经给了市场较为明确的预期。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北交所开市时间仍有待相关部门择期公布。

开市之前,规则需要先行到位。为夯实改革制度基础,证监会晚间集中发布了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3件规章以及相关的11件规范性文件;同时,配套修改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2件规章,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2件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北京证券交易所配套制定的自律规则,共同构建起一套能够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和成长阶段相符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则体系,充分体现错位、包容、灵活、普惠的市场特点。”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统筹抓好各项制度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好北交所“龙头”撬动作用,不断强化与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制度联动,激发市场整体活力,努力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中,《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公开发行,总体平移精选层制度安排,突出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规则依然维持了“发行主体为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的规定。不过,在规范要求方面有所加强,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据证监会介绍,在规则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建议允许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直接申报北交所发行上市。该意见未被采纳。因为,证监会认为,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 构,要求发行主体为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有利于充分发挥北交所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反哺”功能。

但是,针对“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公开谴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设置相应的发行上市方面的准入条件”的建议,证监会认为合理,并明确相关情形作为北交所上市条件,且由北交所上市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晚间还同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11月14日。

《指导意见》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1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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