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600518.SH)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这意味着*ST康美将进入执行重整计划的阶段。
11月26日,*ST康美发布公告称,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揭阳中院”或“法院”)于当日裁定批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并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ST康美称,此次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揭阳中院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11月19日,*ST康美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投服中心和*ST康美的公告,待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三项条件同时满足时,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投资者可通过执行重整计划获偿。
这意味待集团诉讼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原告投资者可通过执行重整计划获偿。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ST康美案5.2037万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
2021年6月4日,揭阳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 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康美药业管理人。
康美药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与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ST康美现有总股本49.74亿股,其中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股票3497万股,本重整计划以*ST康美扣除上述股票后的49.39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股票数88.90亿股,转增后*ST康美总股本将由49.74亿股增加至138.64亿股。
前述转增股票中,12.66亿股用于解决资金占用问题;11.13亿股向中小股东进行分配;28.79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作为受让股票条件之一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专项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6.31亿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ST康美的债务。
通过本次重整,将引进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总计41.45亿股的股票;以*ST康美重整后的总股本为基数,重整投资人持股比例约为29.90%。
就具体债务清偿的方式而言,一是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优先受偿,也可以处置担保财产以变现收入优先受偿;二是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三是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由康美药业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则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清偿:一是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8.829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10元/股;二是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29元现金;三是每家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债权分得4.4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其中,在普通债权组中,已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189.90亿元;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但尚未经揭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105.33亿元;暂缓确认的债权涉及申报金额133.44亿元,其中包括涉及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债权;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需列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38.10亿元。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有效清偿,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善,在减轻债务负担的同时,公司可以有效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在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化解退市的风险,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ST康美称。
该公司同时称,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不过,*ST康美也提示风险称,一方面,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ST康美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ST康美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将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