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证监会发现光大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国阳光富尊移民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尚未完成清理。
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合伙份额)清理。
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未能有效压缩境外子公司层级架构。
中国证监会现责令光大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