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做市券源安排、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证监会自2021年1月1日起起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
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规范》金融行业标准
《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规范》规定了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的总体要求及检测方法等,适用于信息安全检测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测试评估、自动化安全检测工具的设计与开发等。标准的制定实施,将统一行业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要求,提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增强行业机构移动业务信息安全能力,有效防范相关安全风险。
证监会公示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备案名单
证监会公示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备案名单,包括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河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
证监会就《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业务披露特定风险因素,例如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不确定、产品被纳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等。
证监会修订《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的规定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二是删除短线交易的规定。《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十二、十七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与新《证券法》不完全一致,考虑到新《证券法》规定较为具体,可直接适用,因此删除了相关条款。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第一、二、十六条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优化。
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新增部分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新增部分规则内容。主要是将《问答》中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的内容引入,《3号指引》第五条增加“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的规定。此外,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引入,形成《3号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证监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上市公司分拆条件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规则》提到,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发布
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 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为进一步落实国发 14 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 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本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本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上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交所: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本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本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