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如何进一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下称《规定》)2.0版,这是对2019年1月出台的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的全面升级。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
2.0版《规定》新增了平行案件的审理、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机制保障三个章节共33条,修改28条,修订后条文数量为81条。
在新增的“平行案件的审理”章节中,2.0版《规定》提出,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要落实调解优先的基本原则、简化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全流程网上办案规则、加强示范案件的引导作用。同时,2.0版的《规定》对投资者损失核定机构的选定与管理,专家辅助人制度等都有详细规定。
“比如,在我院审理的方正科技案中,核定投资者损失上,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客观计算投资者买入成本;以‘同步指数对比法’将个股跌幅与指数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精准核定每个投资者受市场风险影响的比例程度。”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许晓骁告诉记者,这些精准的核定损失算法,康美药业虚假陈述一案审理中也有参考。
为保障投资者及时获得胜诉权益,新增的“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章节中,2.0版的《规定》提出,要依职权保全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强制执行之前引入督促程序,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探索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发放执行案款。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上述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已妥善化解证券纠纷10723件,中小投资者获赔金额达6.73亿元,平均审批市场缩短至17.71天。
2.0版《规定》是经过3年司法实践形成的。该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已陆续在北京高院,深圳中院,以及浙江杭州、江苏南京、山东青岛等城市相关法院金融审判中有所适用。“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文件,也同步吸收了这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经验。”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助理黄佩蕾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