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多年来用人单位“重红伤、轻白伤”,对职业卫生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委员严慧英呼吁,相关国家部门应及时出台细化方案,加强企业职业健康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8年发布的预测,全球每年大约240万工人死于职业病,是死于工作事故者的近7倍。因此,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刻不容缓。
严慧英称,在职业健康领域,卫健委对于发生重大职业健康事故的企业建立了相应“黑名单”系统。对于长期危害职业健康、但短期影响不显著的行为尚未明确纳入信用考核体系。职业病因其隐蔽性、晚发性等特点难以定责。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控制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应当强化前期管理而弱化后期追责。
同时,通过市场手段刺激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全球趋势。欧盟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其发布的生态环境管理审核规则(EMAS)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通过对企业产品设定标识、得到行业组织的认证、由企业强制披露环境信息等社会督促方式,有效起到了督促企业方主动承担责任的作用。
为此,严慧英建议,出台职业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方案。方案应将企业职业健康落实情况与市场机制融合,纳入与企业信用体系统一管理,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和“一票否定”工作,将相关信息在地方与部门进行联网,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通报,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招标采购、执法检查、评优评先、推选诚信单位等事项中充分应用职业健康信用评价结果。
同时,构建全面的企业职业健康信用评价体系与公示制度,在相关建设中强化职业病前期预防的重要性等。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5万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87.3万例,约占报告职业病病例总数的90%。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多为青壮年,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尘肺病不仅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很大损害,对劳动者家庭的生产生活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十分严重。
尘肺病是因劳动者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目前不可治愈,只能预防,即使脱离粉尘作业,病情也会逐年加重,致残率、病死率很高,中晚期尘肺病患者,不仅不能下床活动,而且只能半卧状态(呼吸困难),依靠制氧机维持生命。
陈静瑜称,目前,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防治工作存在尘肺病的保障不足,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伤残补助金地区差异较大,安全生产责任险未将职业病纳入等问题。
他说,目前,职业病的保障主要依靠工伤保险,然而尘肺病患者往往因其病程长、劳动关系不确定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尘肺病患者多为青壮年,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得病不仅影响家庭的收入,得病后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生活压力巨大,伤残补助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十分普遍。
与此同时,目前的管理模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在这种模式下,用人单位采用先进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技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执法的强度与难度大。
陈静瑜建议,立法推行尘肺病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在地方已有成熟经验模式。2018年颁布、实施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将尘肺病高发企业纳入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的范围。在原陕西省安监局、陕西省煤监局的推动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1+5”尘肺病责任险保险险种(即保险期为1年,发现期为5年,1个保单的保险期赔偿年限为6年)。该险种在多家企业进行了实施,参加尘肺病责任保险的接尘劳动者1000余名,其中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2018年投保180人,企业合计缴纳保费8万余元,2019年诊断1例Ⅰ期矽肺病,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30万元。此保险案例充分体现了尘肺病责任保险的巨大优势。
陈静瑜提到,在国际上,以商业保险、专项基金、行业税等模式解决尘肺病患者的赔偿保障,也证明行之有效。
为此,陈静瑜建议,国家在《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增设“存在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应为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依法缴纳尘肺病责任保险”条款。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尘肺病高发的省份先行推动建立尘肺病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