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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迎全市场注册制,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细化信披标准,厘清中介责任边界

时间:2022-03-08 10:44:01 | 来源:第一财经

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创新的重要载体,公开透明、连续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体系是保证注册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董事冯艺东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他表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之一,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全面实行注册制中的重要一步。为提高信披质量,除了完善和细化信披的细则外,中介机构的辅助也是重要的一环。因此,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提升能力建设、厘清责任边界等需同步推进。

细化信披标准,提高信披质量

冯艺东表示,注册制把选择权更多交给市场,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注册制发展理念和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的监管方向,在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建立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提升了发行、审核、监管等全过程的公开化水平,发挥了声誉的激励约束作用,提升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从而形成内生长效稳定机制。

然而,目前在原则导向制而非规则导向制的会计准则下,企业的信息披露手法依旧有其灵活性。“通过成本分摊、资产减值计提、高风险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等方式进行调整,不同的选择得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最终企业的数据虽然不一定造假,但可能依旧有误导性。”

所谓规则导向,指的是有依照具体条文细则进行规范,让每一个会计事项都能“对号入座”;而原则导向的依据则相对抽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和逻辑作为判断的基本理由和依据,再辅以其他一些会计制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冯艺东以收入举例,不同的行业会遇到不同情况和逻辑,因此记录报告期内的收入就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有些行业是付款方开出发票后算确认收入,有些是企业资金到账才能计算收入,有的则是按照订单完成的进度来确认。每一种确认方式对业绩的体现有非常大的差别。冯艺东称。

“仅同一个“收入”项的背后,就藏着无数的细节,与其让投资者在几百页的材料中寻觅,不如将同类型企业相关数字背后的逻辑调整一致。冯艺东建议,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制定不同的会计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提升能力建设、厘清责任边界

全面注册制也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冯艺东认为,在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强化责任担当、提升能力建设。

冯艺东表示,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连接国家政策和实体经济的纽带,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真正的将注册制这一基因植入发展脉络中,引导其他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各司其职的转变,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生态良性发展。

具体来看,他认为证券公司应归位尽责,进一步提升研究能力、定价能力、销售能力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和企业研究,遴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质项目,挖掘企业亮点和投资价值,突出体现证券的“可投性”。

在证券定价阶段,全面注册制时代股票采取市场化发行,同时由于部分科技型、创业型企业上市企业暂时未能盈利,传统的估值方法较难定价。

“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提升专业定价能力,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和对标可比公司进行更加全面的定位和分析,同时采用更加多元化的估值体系,积极组织企业与投资者进行路演交流,在双方的充分博弈均衡下合理定价。”冯艺东称。

同时,去年以来,新股跌破发行价情况时有出现,股票发行市场将逐步转变为买方市场,冯艺东认为证券公司应进一步提升承销能力,培养核心专业投资机构群体,使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注册制下,投行业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投行项目周期短,对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要求更高。新《证券法》的实施,也进一步压实和强化了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此冯艺东提出,证券公司应切实提升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按照要求设置三道防线,强化内控力量,提升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制衡作用,打造投行业务内控核心竞争力。

数据显示,近年来证监会查处案件数量明显提升,2020年和2021年分别办理案件740起和60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 件和177件,均较2019年大幅增加。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监管执法的打击和震慑力度持续强化。

冯艺东认为,证监会向市场传递了“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引导市场参与各方诚信自律,归位尽责,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行。

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与能力的同时,冯艺东认为也应当划清责任边界,设立尽职免责的机制。在追究责任时,应具体区分各中介机构的专业领域和职责分工,并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不同的处罚,避免“一刀切”或不合理地加重中介机构责任。

他表示,确认中介机构的相关尽职调查和核查程序是否充分,内核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已结合实际情况勤勉尽责履职尤为重要。“如果中介机构存在造假或帮助造假的情况,则属于犯罪行为;如若程序尽职,则责任可能在主要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冯艺东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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