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企业复工复产的一大关键。
为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人社局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共5部分17条内容,针对业界关心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问题,并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作出相关解答。
企业、员工需积极协商
比如,在劳动用工方面,《工作指引》提到,因疫情原因,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对此,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张君强律师告诉记者,上述指引内容一方面表示,企业与员工续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酌情超出1个月的宽限期,并且用人单位还可与员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等。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关于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方式等变更,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中重点是,相关协商工作或将从线下转变为线上,由此产生的公示、告知也可以线上进行,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应积极参与协商过程。
此外,《工作指引》还规定,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上海一家企业口罩生产车间。新华社图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15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张君强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治安拘留等处罚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
事实上,记者日前也从第一财经“抗疫助企平台”上获悉,一些企业提出“公司停工停产近2个月,资金链受到严重影响,工资发放如何处理”问题。
“建议与员工协商缓发工资、调整工资结构或降低工资数额。”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倩告诉记者,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如何界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张君强为此表示,需进一步指出的是,目前对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标准尚无明确规定,有个别区实务中建议企业可按本市最低工资(2590元)的80%支付生活费,但企业规章制度对生活费标准有更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张君强表示,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外,《工作指引》还就上海人社等部门完善协商调解、协同服务、预警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了一系列要求。
比如,对破产、关闭及裁员的企业,要积极为劳动者搭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要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对复工复产企业要加强用工指导,尤其要重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等。